從政策面看行動通訊號碼可攜服務

記者/吳婉菁

我國於13日正式推出行動通訊號碼可攜服務,相對於其他先進國家而言,我國開放的時間算是有點晚了。根據國外資料顯示,新加坡是最早實行此項服務的國家;在所有已施行行動門號可攜的先進國家中,香港的進度僅次於新加坡,以下就台灣、新加坡和香港的政策開放情形介紹如下。

我國為順應世界潮流,建立公平競爭環境及給消費者有選擇服務的權利,在開放行動通訊號碼可攜服務主要採取了以下三個措施:一、電信法的修正:電信總局於2002年7月10日修訂電信法,明訂電信事業應依電信總局所訂管理辦法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並訂定違反時之罰則。二、委託研究:委託交通大學,進行為期5個月的行動電話號碼可攜相關機制研究案。三、訂定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電信總局於2003年進行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的法規訂定作業,經多次局內討論並與相關業者、消費者團體等召開公開說明會後,而完成管理規則的訂定並公告實施。

新加坡早在1997年4月就開放部份行動電信市場自由化時就開始實施行動通訊號碼可攜服務,新加坡電信局採階段進行的方式推動此服務,初期使用指定轉接方式,當技術成熟後,長期解決方案將建立在智慧型網路平台上。而在新加坡的收費方式為,每個月可向使用可攜式服務的用戶收取8到10元新加坡幣,而由於每個月都要收費,因此使用此服務的用戶不多,成效不顯著。

香港政府於 1999年便開始推動行動電話門號可攜政策,並於同年1月開始進行門號可攜系統測試工作,於1999年3月正式實施。原門號所屬電信業者在消費者進行門號轉換時,不能收取任何費用,但門號經轉換後的新電信業者則需支付港幣2.5元給各家電信業者,作為資料庫更新的費用,而這部分的費用通常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目前我國行動通訊號碼可攜服務才剛開放不久,在政策面已有許多不同的聲音出現,如有立委指出,辦理可攜式服務的手續費要240元,比起鄰近的香港、日本都還貴,且擔心以後就不能依照電話號碼分辨是否為網內戶,恐會增加民眾更多的通話費用,認為應在電話接通時有語音提醒為哪一家電信公司。在政策面後續可能還會有不同的問題產生,可參考其他國家的方法而有所調整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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