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電台商機大,法律限制障礙多

記者/袁支翔

市調顯示,在美國,約有3,700萬人每月至少會聽一次網路電台,而在四年前只有1,100萬人。網路電台正吸引越來越多的聽眾,可想而知,廣告收益也與日俱增,業者也準備把這種服務推廣到手機、MP3播放機和其它設備上面。專家預測,未來網路電台受歡迎的程度可能會超過衛星電台和iPod。但受限於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網路電台在發展上仍有許多障礙。

隨著聽眾的增加,網路電台開始在每年總值110億美元的線上廣告市場上,佔有更多的份額。不過因為法規的限制,網路電台在與其它對手競爭時還面臨著一些障礙。依目前的法律規定,網路電台需要向唱片公司支付版稅費用,而且在三個小時的時段裡只能播放一位藝術家的四首曲目,同時也禁止對節目的內容錄音。美國錄音產業協會(RIAA)也聲稱:「唱片公司歡迎網路電台,也向它們提供便利的內容授權方式,但對某些網路電台公司不尊重藝術家權利的情況感到失望,網路電台公司應該停止助長盜版的行為,並立即採用安全的串流音樂格式。」這些問題都限制著網路電台的發展。

不過,業者也有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例如網路電台集團Mercora,其用戶可以使用時光平移(timeshift)功能錄下串流廣播,以便稍後收聽,雖然這種行為在美國是被禁止的,但可以透過公司在加拿大的網路收聽到所有內容,因為加拿大的法律沒有這種限制。

分享此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