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卓耕
網路交易、購物是現在最popular的行為,許多人都有過這種交易經驗,然而各人際遇大不同,有人交易愉快,用便宜且方便的管道輕鬆買到自己想要的東西,但也有人買到瑕疵品或內容不實的商品,想要退貨但廠商不願意,甚至聯絡不到賣方,到最後消費者只好自己摸摸鼻子算自己倒楣,不僅傷了荷包,也破壞了拿到商品後的好心情。
身為消費者的您可能不知道的是,在法律條文上對於這種網路交易行為有確實的明文規定,消費者在收到商品七日內,如對所購買之商品有任何疑慮或不滿意,可向賣方要求退貨、取消交易,賣方需無條件接受,不得拒絕。
消費者保護法第一章第2條名定,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第二章第三節第18條則規定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而第19條則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事實上,網路購物交易雖然方便且隱私性高,但因為消費者無法直接檢視實際商品,雙方的資訊並不是平等的,常常隱藏著許多陷阱,即使法律上條文是如此規定,消費者擁有七日內不滿意無條件退款的權利,但在實際執行上仍會碰到諸多麻煩,所以消費者在採用網路交易時應該多加注意小心,特別是對於賣方與商品的相關資訊。
再者,消費者在進行線上交易行為時,應該確定賣方的各種資訊是確實且可靠的,如此一來才可避免交易事後不滿意要退貨,卻找不到賣方的事件發生。而網路購物的付款機制計有ATM轉帳、信用卡支付、劃撥匯款、貨到付款等許多方式,消費者可選擇對自己最方便的管道來付款,但其中以貨到付款最為安全,畢竟假如商品有出現任何問題的話,消費者可以立刻現場反應與拒絕支付,而其他種付款方式由於是先行付款,潛在的危機性相對也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