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正案重大改變暫時性重製不列入重製權範圍

記者/江嘉軒

行政院六日審查著作權法修正案,會中審議通過暫時性重製的的例外規定,針對網路傳輸過程,認定機器自然轉換產生的暫時性重製不在重製權範圍。

本次的政務審查會,主要是針對美方所提要求做討論,其中著作權法新增訂允許著作物的公開傳輸權及散布權。所謂公開傳輸是利用網際網路方式,對公眾提供使公眾各自於不同時間點選產生互動式傳播。另依國際規範,也給予著作物散佈權。

另廿二條第三項新增暫時性重製之例外規定,基於使用網際網路傳輸機器操作過程中繼性暫時性重製,即機器自然轉換產生的過程,不在重製權限制範圍內。

而重懲重罰的罰則部分,也是討論的重點之一。侵害著作權上限將從四十五萬元調高至八百萬元,這指的是常業犯。一般重製最高罰七十五萬,而意圖營利重罰二百萬元以下,但意圖營利重製光碟則罰五百萬元以下。

在美方的強大壓力下,著作權法修正案內容已有重大逆轉,不但排除先前「部分除罪化」的共識,幾乎退回「全面刑罰化」的原點;暫時性重製的例外規定,則限於網路上的自動重製,在電腦上使用盜版的影音或軟體光碟,仍有可能違法。學者抨擊,此項立法將有礙我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未來在網路上的活動將動輒得咎,逼使小型網路業者退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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