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假新聞 捍衛社會利益還是築起言論高牆?

記者/陳怡姍

真的假新聞還是假的真新聞?當人們受惠於網路科技的便利時,許許多多的小惡開始在螢幕後萌芽,從錯誤資訊的流傳,到假新聞的變造,憑藉散布性極高的網路累積成足以影響人們生活,甚至國家安全的假消息。那麼,除了新聞自律、受眾媒體素養教育之外,立法機關能如何使力呢?本文將針對假新聞可能呈現的各種形式與各國立法管制假新聞的案例做詳細介紹。

不實訊息的一百種姿態

不實訊息百百種,大眾該如何辨別假新聞與否?與此之前,針對「假新聞」一詞並無標準化的專用詞彙,研究人員們也各有界定錯誤訊息的標準,據沃草公民學院專文指出,相較於「假新聞 (Fake News)」,「不實訊息 (Disinformation)」是學界較常用來指涉具有偏誤內容消息之用詞,因不實訊息存在於多種形式中,並非僅指新聞,且「假」字於中文語法上帶有偽裝之意圖,不適用於所有假訊息種類(如因偏差消息來源產生的報導錯誤)。

針對不實訊息的種類,據哈佛甘迺迪學院蕭文斯坦媒體、政治與公共政策中心(Shorenstein Center on Media, Politics and Public Policy)專責「資訊亂象」的研究員克萊兒博士 (Claire Wardle, PhD) 的研究,以消息正確性分為無惡意的「錯誤內容 (Misinformation)」及帶有惡意的「不實內容 (Disinformation)」,並歸納出七種由意圖輕微至強烈且具偏誤內容的消息類型:諷刺或模仿內容 (satire or parody)、虛假連結 (false connection)、誤導性內容 (misleading content)、錯誤的情境 (false context)、冒充內容 (imposter content)、操縱內容 (manipulated content),以及捏造內容 (fabricated content),請見下圖。

■ 克萊兒歸納7種不實訊息及其意涵。(製圖/陳怡姍,資料來源/FIRST DRAFT

從克萊兒的研究可知,針對不實訊息亦有蓄意情節輕重之分,然而目前針對不實消息的種類劃分多沿用歐美研究分析框架,在台灣本地媒體生態與特殊的政治文化上,其適用性仍需考量,然此研究提供了大眾不實訊息的可能概貌,也有助於提升公民媒體識讀,面對不實消息時能具備判斷及查證的意識。

帶著惡意而來的「深假」

不實訊息中惡意最深的「捏造內容」,是一種全然背離事實的、無中生有的訊息。許多的不實訊息能被具備一般媒體素養的民眾所發現,然而最近卻出現一種就連專家也難以辨識的假新聞形式-「深假 (Deep Fake)」。

深假能做到將你沒說過的話塞入你口中,最著名的便是電影絕命鎮導演喬登皮爾(Jordan Peele)利用深假技術,將自己說話的影片套用到美國前總統歐巴馬公開談話的影片中,偽造成歐巴馬罵現任總統川普「笨蛋」的內容,引起廣大民眾關注,因該影片乍看極為自然,若未經查證極易受騙。

深假常見的手法是將真假影片交錯剪接,或如導演喬登利用科技輔助將兩人嘴型及聲音調至一致進行剪接,使人誤信為真。喬登也表示該影片是做為警示之用,告誡大眾深假技術可能在有心人士的操弄下,作為引起種族仇恨及社會分歧的方法,甚或改變國際政局、深化社會分裂的工具。

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之難題

2018年四月,「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正式成立,參考國外具代表性的事實查核機制,旨在遏止不實訊息擴散,維護支撐民主運作中的信賴原則,抑制假新聞傳散可能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總統蔡英文曾稱假新聞干擾施政,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胡元輝亦指出,美國學界在探討假新聞議題時,發現不實訊息之所以難以界定,即因現今的媒體環境虛實訊息交雜,而事實查核機制在於靠證據說話。

■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設有申訴專區,鼓勵民眾將一起打假(截圖自/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反觀台灣,根據風傳媒報導,胡元輝指出國內廣播電視相關的法規中,「衛星廣播電視法」明定事實查核罰則規範,然目前並無懲處實例;「廣播電視法」中明訂有違事實查核內容,致使損害公共利益,或妨害公序良俗者亦負有法律責任,然目前納管媒體僅包含電子媒體,網路媒體則不在其中,目前亦無法可管,因此等同看得到管不到。

每當論及動用國家強制力規範媒體內容,則必引發侵犯言論自由、媒體新聞自由之疑慮。今年五月,新加坡通過《防止網路錯誤資訊和操縱法》(POFMA),政府機關擁有強大的網路監管權力,一旦經認定言論不實或具危害社會公益之意圖,從公開訊息至個人聊天室中的內容都可能被要求移除或更正,違者最重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0萬新幣(約新台幣2300萬元)。

然早在條文一讀時,許多網路科技公司、人權團體即強烈譴責政府權力過度擴張,威脅大眾言論自由;據風傳媒報導人權觀察組織(HRW)亞洲區副主任羅伯森(Phil Robertson)認為,政府強制介入、過度審查的行為擺明是對言論自由的直接危害。胡元輝則表示,在台灣情境底下,學習歐洲框架訂立「申訴機制」推動媒體產業自律,降低不實訊息的數量同時避免政府介入壓迫言論自由,是目前打擊不實訊息較適當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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