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賭博的法律觀點

記者/甘百瑩

電子商務正面臨轉型的瓶頸,然而網路賭博的發展卻有「強強滾」的趨勢。根據研究機構Datamonitor的調查結果顯示,在2001年,經營線上賭博的網路公司,收入總計約有66億美元;光是歐美兩地的線上賭客,2001年就有290萬人。網路賭博吸引了來自世界各地、比賭城拉斯維加斯更龐大的賭客人數,在實體世界中,各國賭博行為的管制各有不同,將法律規範延伸至虛擬世界之中,網路無國界的特性讓網路賭博的管制顯得更加困難而複雜。

我國對於網路賭博並不具備完整的規範,目前只能依循刑法第266條賭博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以及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進行規範管制。然而,刑法是針對實體世界所制定,在虛擬世界的執行上便會出現爭議,例如網路是否可以稱得上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網路賭場是否符合「聚眾」等方面,都待具體說明。

世界各國對於網路賭博的規範可說相當分歧。根據《遠東經濟評論》的報導,目前全球只有50個國家允許網路賭博事業,全球1,400個線上賭場,多半都設置在管制寬鬆的加勒比海島國。以美國為例,美國參議院在1998年通過網際網路賭博禁止法(Internet Grambling Prohibition Act), 採納了1997年提出的「州際線路法」(The Interstate Wire Act)修正草案,將過去州際線路法中禁止透過電話線路跨州或跨國賭博的適用範圍擴及網際網路;不論是利用電話、傳真還是網路跨州或跨國下賭注或接受賭注均屬違法行為。

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雖然各國開始建立起網路賭博的規範,但是即使是在禁止網路賭博的國家之中,賭客和賭場仍然可以透過網路無國界的特性,在不禁止網路賭博的國家架設伺服器,透過網路連線和信用卡下注轉帳,要根絕網路賭博在技術上根本無法達成。或許法律的制定者應該拋開過去將實體世界的法律延伸至虛擬世界的概念,針對網路的特性制定新法,才有可能對網路的賭博行為有完整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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