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唱片業者與學生雙贏–談智慧價值的觀點

記者/陳詩蘋

自從網際網路出現以來,新科技常以驚人的速度發展與應用,以至於實體世界的法律和道德系統都面臨了許多無法解決的問題。成大的事件亦是如此,擁有MP3音樂的學生與捍衛智慧財產權的唱片業者在商業利益的考量之下,站在敵對的立場,然而筆者認為這兩方其實可以是買賣雙方的關係,如果我們從「智慧價值」的觀點,也許是一個可能的解決模式。

透過學術網路的快速散怖與流傳,校園內使用MP3音樂與其他破解程式的情況可說是司空見慣。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資訊性產品的最初製造成本高,但再製的成本極低,而音樂歌曲MP3檔案的流行,使得一般消費者能夠以相當低的再製成本得到這些有版權的資訊性產品。

然而這些唱片業者如果從另一個角度來想,將有版權的軟體或是資訊定價在每個人都可以負擔的範圍內,而把這些廣大的、想要免費商品的『潛在顧客』群吸收進來,才能夠達到雙贏的局面。以Napster的例子來說,BMG的老闆Thomas M iddelhoff即表示:「將Napster六千多萬使用者視為罪犯,這真是瘋了。我們應當做的,乃是將這些人的多數,轉化到合法,有利潤的,付費的音樂社區中。」

因此在盜版軟體與資訊共享愈演愈烈的今天,除了微軟甲骨文這些在智慧財產領域的領導者以外,並非所有的內容提供者都能靠智慧財產過活。如果說智慧財產權在網際網路社會中巳不再是有效保護創作者的利器,提供「智慧價值」的觀念顯然是一個可行的方案。

以內容提供者(content provider)的角度而言,心血結晶需要酬勞,否則其生活就堪虞。然而網路上的複製實在太過容易,任何能數位化、能被複製的東西,到頭來一定會被複製。為了解決這個難題,學者Esther
Dyson在連線(Wired)雜誌九五年七月的一篇文章中提到–「智慧價值(intellectual
value)」的概念。相對於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必須附著於某一固定的媒體而且易於複製,智慧價值是智慧財產中那些不易被取代、不易複製的內容,而且是必須經過人力才能顯出其價值所在,例如軟體的售後服務、線上專家解惑與軟體使用教育訓練等等。因為不易複製所以不易大量傳播,即使在網路上也不像軟體或任何資訊般易於取得。因為牽涉了人的服務在內,所以忠誠度相對地提高。因此有人說,亞馬遜(Amazon)書店最重要的不是那堆倉庫裡的書,而是它的書評與讀者的回饋。

反省成大MP3事件,或許我們可以跳脫出智慧財產的觀念,因為財產只能固著於某一物體上,而把注意力集中在智慧價值上。如果那些音樂商能跳脫出販售音樂的格局,改而提供長期而高水準的服務,那麼他們就能在虛擬價值勝過實體物質的經濟體系中生存。反過來說,消費者如果選擇了免費的內容,那他們也得要接受後續服務才能讓內容的價值不變。

認為複製資訊很便宜的人,仍然停留在視資訊為靜態的、實體財產的形式,但是這些資訊只佔了整體經濟的一小部份。而遠多於靜態資訊的,一種是以訂製的方式出現,如我們辦公室中的檔案,另外一種是動態的、需要人腦加入生產才能形成的─也就是智慧價值所在。

分享此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