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網路銀行與法律

記者/任永貞

網際網路商業應用的快速發展,對金融市場而言,網際網路快速、低成本的特性將大幅降銀行的交易成本,網路銀行就成了再創市場版圖及商機的利器。網路銀行獲准開辦後,交易的安全性是最受矚目的焦點之一,其他涉及層面還包括了消費者保護、智慧財產權、個人資料保護等。

電子簽章(包含數位簽章、生物科技及其他任何可予電子化之技術),可以應用在網路一般消費活動、電子公文業務、證券期貨網路下單與成交回報,以及網路銀行跨行轉帳等流程業務,因此對於網路銀行交易業務安全性的提升有一定的幫助。目前立法院正在審議的「電子簽章法」,在行政院院會今年十月初通過的「全球運籌發展計畫」中,預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完成電子簽章法制化的工作。

電子簽章法較有爭議的部分即為憑證機構(CA,
Certificate Authority)的管理議題,雖然政府以市場導向為原則,由民間主導發展各項電子交易所需之電子認證服務及相關標準,但在審核方面應有一定程度的嚴格,包括軟體流程、公司本身硬體設備安全性等,才能夠維護認證機制運作的安全性。然而,電子簽章法並不是網路金融交易唯一的萬靈丹,法律規範外的網路道德規範、科技技術的提升也值得大家注意。

財政部基於考量「交易安全」及「保障存款人權益」,對於電子金融服務採漸進發展開放、低度監理方式管理。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公布了「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以及「個人電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範本」,並據此範本接受業者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其範本主要內容規範要求銀行接收含數位簽章的電子訊息後,需對數位簽章進行檢核,目前在電子簽章法尚未完成立法之前,數位簽章技術為當事人的簽名。

國內目前經中央銀行核准,華信富邦第一玉山花旗等五家銀行開辦新台幣與外幣、外幣與外幣間網路外匯轉帳業務,但目前僅開放未達等值新台幣五十萬元的新台幣與外幣間外匯轉帳交易,金額在等值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依管理外匯條例第六條規定必須申報,但在發現申報不實,需要依法科以罰金時,卻因電子簽章法尚未通過,而有法律依據不足的疑慮,目前則待電子簽章法立法通過後才會開放。

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同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保障範圍,網路銀行為什麼會與智慧財產權扯上關係呢?舉例而言,美國花旗銀行擁有不少與電子貨幣交易支付相關的美國專利,也已經在台灣取得專利權,因此網路銀行也應注意避免侵權問題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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