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周湘雯
相信一般大眾原本對著作權法的觀感都認為那是與自己八竿子打不著邊的。然而,在Napster刮起網路音樂下載交換風波後,關於著作權方面的唇槍舌戰也自法庭向外蔓延,成了普羅大眾所關心的議題。目前Napster案已核發新的禁制令,在這打了一年多的侵權官司中,案情的發展充滿著戲劇性情節,也因而凸顯出著作權中「合理使用(fair use)」的判斷所引發的爭議與面臨的挑戰。到底「合理使用」應該如何判斷?評斷準則又須納入哪些因素作考量?本文中筆者將對「合理使用」一詞作一簡單整理。
在美國著作權法第106條規定著作權人具有重製、散佈、演出、展示等排他權,然而,在第107條中規定(我國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亦有相同之規定),對於因評論、新聞報導、教學、研究等目的,而「合理使用」著作物則不構成侵害。對於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則須考量以下四項因素。首先,須判斷著作物利用目的是基於商業性質亦或是非商業用途,若是為報導、教學或研究等目的而主張合理使用,可負較輕舉證責任。再者,須考慮著作物是否在著作權保護範圍之內,舉例來說,事實則屬可主張合理使用的範圍。第三項因素則須考量所利用質量佔整個著作的比例來判定,雖目前無一定準則規定在某種程度的重製才算是合理使用,但一般來說,若引用部分屬原著精髓,即使所佔比例不高,亦難說服他人相信合理使用主張。最後一項判斷準則是侵害行為對於原著作實際或潛在利益上傷害,若造成傷害或取代原著作物的市場價值時,合理使用的主張則很難被接受。
若從以上四項判斷準則來檢視Napster一案曾引用1984年Sony案中之合理使用抗辯發現,就合理使用判斷中,以第二點著作之性質和第三點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而言,都難構成合理使用;但就利用目的及性質這一點來看,雖然Musicshare軟體程式上載與下載MP3檔案並未涉及營利行為,且為個人利用,但省去購買正版之花費是否即具有營利之性質是相當職得商榷的疑義。至於利用結果是否會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造成影響這一點,雖國內在2000年中山大學傳播管理研究所鄧晏如碩士論文中研究中發現下載MP3檔案並未對唱片銷售量產生負面影響,但國外調查報告卻顯示確實有市場競食現象發生。
雖說當網路生活與現實生活間利益形成侵害時,以現實世界的法律制度迫使使用者或是網站經營者遵循某些規範為非完全公平,但不可否認的是目前影響網路秩序最具立即效果的,依舊是強制性質的法律。無論如何,這項侵權案看似已塵埃落定,未來是否有新的商業方法讓使用者、唱片產業、網路音樂下載交換服務商三贏模式出現,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