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資源分享盡是壞事嗎?

記者/彭嘉慧

你還記得你上一張CD是在何時購買的嗎?還記得曾經省吃儉用為得只是購得心目中歌手的作品嗎?你可能要回味那樣的年輕歲月,因很可能現在的你都對這些流行工業所產製下來的文化,已不再那麼地感興趣了。排除人生的過程不談,那種對音樂的熱誠與偶像的支持,象徵的是對藝術品的欣賞與創作人的鼓勵。但網路似乎改變這一切,網路上資源分享成了所有創作者的殺手,流言蜚語討論的都是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法律觀點也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曾幾何時,我們所期待的網路這個媒體,儼然成為扼殺創意的元凶!但網路資源分享盡是壞事嗎?在大眾對前陣子Napster案件下註解之前,筆者想提供不同的思考方向。

創作的本質應該是分享,取得共鳴。當一件作品沒有得到共鳴與賞識時,它永遠只能平躺在工作室中,暗自孤芳自賞。但若創作涉及到獲取利益、賺取利潤時,便失去創作的意義,因一件東西要銷售時,它就是「商品」而非「藝術品」。如此一來,我們就不得不回過頭來看「創作」,此時的創作已不再是由己出發,而是以「市場導向」為主。於是消費者可發現,一張CD中喜愛的歌僅有幾首而已,且聽了兩三回就不再感興趣,於是線上音樂分享情況無比猖獗,唱片公司達伐聲四起。但卻沒有人反過身來思考何謂「創作」?音樂涉及的不應只是銷售排行與銷售成績!

再者,消費者下載音樂時多以幾首歌曲為主,較少以整張專輯作為下載的目標。若整張CD都值得一聽再聽,消費者定會想在除了電腦以外的地方收聽,於是便會購買該CD。因此創作者不應害怕Napster,因好的作品會促使消費者購買整張專輯,而不是僅下載幾首歌而已!只要創作品經的起考驗,這樣的網路資源分享,實際上是在「刺激消費」。

筆者以為創作便是表達自身的感受,創作者不需靠與唱片公司簽約,來達到這樣的目的!交大無帥哥便是一例。想想有多少創作者在還未成名前,都渴望自己的作品能被欣賞,即使能夠被免費播放,也都樂此不疲。因此,堅持自身創作原則者,是從不會考慮銷售成績和舞臺大小的。今天我們剔除了Napster,明天新的Napster定會出現。要阻止網路上資源分享幾乎是不可能的,數位經濟的最終屏障應該是能善用檔案共享的靈活策略,而非一味地與其對抗,就像大多數的內容網站早在幾年前,就已經放棄付費訂閱的方式,改採全面開放的策略。我們何不換個角度思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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