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3的法律問題

記者/鄧晏如

由於mp3的普遍盛行,使其成為網際網路上廣為流通的數位化音樂傳送模式,許多的網站提供免費的mp3音樂供人下載,有些網站是希望可以藉此吸引大量的網路使用者上站,因而獲得更多的廣告主青睞,而有些是希望可以透過網站來宣傳新上市的歌曲,讓唱片的銷售量得以提升,更有一些是希望藉此將獨立創作者的作品透過網站發表出來。

不同的目的與不同的作法,在現今這個網路立法不甚成熟的時候,的確引起了相當多的爭議,究竟這些作法是不是合乎現存法令呢?一些相關規定的討論似乎是必要的,以下將針對台灣目前的法令規定加以討論。

mp3的複製及傳送涉及了著作財產權的問題,他所要保護的是著作者的著作經濟價值,而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音樂創作人在他完成創作時就能夠享有著作權了。這些著作財產權包括了音樂的重製﹑公開演出﹑公開播送等。

將MP3放在網站上供人下載又牽涉到公開播送的問題,然而公開播送的特徵是收到訊息的人必須在同一個時間接收到相同的訊息,而網路卻有非同步性的特質,因此又不十分符合相關規定,這樣的情形正顯示了現行法令跟不上科技脈動的弊病。

而一般的網路使用者如果從網路上下載MP3來欣賞,因為不涉及公開播送及營利的部分,就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比較不會有違法的問題產生,但是如果將其轉寄給他人欣賞,而且明知其是違犯著作權的音樂,就會被視為侵犯著作權,網路使用者對於這一點不得不謹慎小心。

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和現今mp3的形成有很大的關連性,重製的範圍相當廣,不論重製是以何種方式加以進行的,只要是能夠重新表現出原來著作的內容﹐讓人可以用感官或機器得以感知的情形都算是重製,因此將音樂壓縮成mp3的行為應該可以算是重製行為。因此如果MP3之製作人沒有經過音樂著作人的授權,就竟自製作MP3格式的音樂,可能會違犯著作權法的規定,如果再加上他的目的是為了要銷售或出租,則會更加重刑責。

因此雖然現行法令仍有不足之處,但是相關法令的配合仍然可以達到一定的赫阻作用,網路使用者及經營者仍應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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