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不服七天鑑賞期 慘遭重罰百萬元

記者/陳研利

Google未給予消費者對手機付費應用軟體(APP)七天的鑑賞期,違反了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遭重罰一百萬。目前,Google正積極和臺北市政府協商,美方總公司也清楚表示拒絕台灣消保法的強制規定,並暫時將台灣軟體商店的付費程式下架。


臺北市政府相關人員表示,從去年便積極向網路業者宣導,網路消費七天鑑賞期的規定,以保障網路消費者的權益,相關業者如pchomeYahooApple等都已依循台灣法令辦理,只有Google希望能不受規範,臺北市政府府則無法接受,裁處罰緩100萬元。


Google表示,針對付費應用程式已提供15分鐘的鑑賞期,消費者若不滿意可在時限內辦理退費,這是全球所有平台的規則,若提供APP試用七天,對於業務上的管理會造成困擾,且目前觀察到的退費情形,大部分均在使用後幾分鐘內便申請退費。


由於Google暫停台灣的APP下載服務,台灣消費者若要下載付費APP,可能要等到這項糾紛落幕,而Google在本周四也派人前來台灣協調,臺北市政府也表示要看Google協調後的做法,並不排除二度開罰。

分享此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