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閎睿
專利權的誕生,本意為保障並鼓勵企業投入龐大資金進行研發與創新,進而帶動世界發展,卻引發了專利形成人為獨佔的最大元兇,他廠往往等到技術過時才得獲授權使用,法律與經濟觀點兩者對於專利權即存在著迥異的認知分歧,專利權的爭論也備受各領域學者關注。
從經濟觀點看專利濫用
古典經濟學強調追求靜態效率,必須奠基於達成配置效率與生產效率,然而近代經濟成長理論認為,長期經濟發展須仰賴技術進步,故動態效率的重要性因而顯現,動態效率中,創新與研發需要挹注大量資金,有其風險,專利法因此誕生,使技術獲得保障,破除搭便車(Free rider)的現象,強化企業研發意願。但事實上,許多廠商恣意提高授權權利金的行為,不符市場原則,嚴重悖離專利法本意,專利法的正當性受到質疑。
亞當史密斯提出「市場看不見的手」,強調政府不應干預市場,市場自然有其調節機制,而專利權的出現似乎打破了這樣的說法,。其實不然,經濟學針對管制經濟亦存在著為數頗豐的研究與論證,完全競爭市場(Perfectly Competitive Market)雖認為市場機制為一切,但由於其嚴格的假設前提,故不適用於真實世界,故後來演變出可競爭市場理論(Theory of Contestable Market)的說法,重新審視政策管制的效果以及獨占並非只會對社會福利有害,故以經濟觀點來思考,專利法的出現是具有其必要性,但卻僅止於出於合理性的運作,才能促進社會經濟效率。
專利法與反壟斷法之歧義
人們往往對於專利法與反壟斷法的第一印象為互為抵觸矛盾,但事實上根據美國聯邦法院指出,這兩種不同的法律基本上是互補的,專利權人為專利法所保護,亦不得濫用專利權,行使超過專利法所保障的權利,但看似簡單的條文,卻暗藏了巨大的模糊地帶,如何界定濫用的範圍仍無定數,美國專利法院至今仍時常為了相關案件重複爭辯,專利法濫用造成司法資源嚴重耗費,亂象叢生。
專利濫用理論在美國已發展近百年之久,但在臺灣僅有在民法第148條第1項明定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且我國法院因對於權利濫用誠信原則及禁止原則適用之謙抑思想,至今仍未發展出如同美國法院一樣透過判例累積形成明確的專利濫用理論,因此臺灣對於審理專利權濫用的的案件通常耗費更漫長與大量的司法資源,綜言之,科技迅速發展,無論台、美,均需要對專利法的規範與立法精神重新檢視,方能實質推動市場競爭之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