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音樂下一章:DRM的歷史辯證法

記者/游子慶

自從燒錄機與光碟片的普及、mp3檔案格式的發明、線上檔案下載風氣的出現、到P2P軟體大肆風行的普及,數位音樂透過網際網路,流通的量與速度大到難以想像的地步,短短幾年全面衝擊全球唱片公司的營收,以台灣的音樂工業為例,從過去約每年140億元的產值,大幅滑落至2007年的2億多元,於是為了對抗非法音樂下載,軟硬體廠商互相結合發展出防禦武器,數位權利管理機制(DRM)相應而生,用來保障音樂創作者與發行公司的創作心血。

所謂的數位權利管理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是關於數位內容保護的科技,藉由電腦程式、軟硬體方法來限制數位內容使用的系統統稱,包括授權數位內容給使用者使用,以及管理數位內容的生命週期。DRM的核心目標是進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對於影像、音訊和視訊等數位內容進行保護,包含浮水印的嵌入和對數位內容的加密,來制訂一個著作權授權、管理與收益的共同平台標準,目前業界的DRM內容提供者有AdobeMicrosoft,軟體部分則是Macrovision為代表。

DRM在數位音樂上的應用相當廣,除了音樂CD內建的防拷機制的模式外,最熱門的就屬數位音樂下載商店的搭配機制,如台灣的ezpeer+KKbox奇摩音樂通對數位音樂的限制,亦即那些限制檔案的使用日期、燒錄可否、轉檔可否、是否可以在MP3 Player中播放等功能限制,即是DRM的貢獻。而數位音樂市場中的霸主蘋果電腦,其iTune平台上所銷售的音樂自然也含有DRM,稱為FairPlay的版權保護機制,下載的音樂僅能在iPod上使用。另外微軟所推出的Windows Media DRM平台有所不同,可授權給第三方使用,如台灣的KKbox與奇摩音樂通就是採用微軟的DRM方案。

DRM之所以被廣泛運用在數位音樂下載上,絕非是因為DRM的存在造成數位音樂大賣,而是DRM保護到唱片公司,為音樂工業帶來一絲希望。然而DRM不等同於公平正義,不代表消費者權益就得到保障。因為限制相當多,部份數位音樂被限定只能在單一類型裝置上欣賞,卻無法在想要的地方欣賞,有些雖然可以進行燒錄,但是音質明顯較為低劣。此外,目前DRM標準不一、部分DRM採封閉系統,消費者隨身聽中放的多數還是非法取得的無版權保護的數位音樂,這對於那些使用受到嚴格管控的數位音樂的樂迷,難道就是公平嗎?

值得注意的是,旗下播放器iPod佔有全球四分之三市場的蘋果老闆Steve Jobs,最近呼籲唱片業者不要再執迷於DRM,只要願意放棄DRM,蘋果會擁抱無DRM保護的數位音樂。Steve Jobs主張DRM的保護作用不大,iPod有97%的音樂不是來自iTunes,要改變非法下載的景況不易,DRM保護到的歌曲也僅屬少數,何不是將消費者從綑綁銷售裡釋放出來?Steve Jobs的號召不僅已獲EMI的跟進,Amazon也於日前宣佈DRM-free數位音樂下載商店的推出,從DRM到Digital Freedom的提出,數位音樂短短幾年就已歷經一波三折的起伏迭宕,DRM這堂歷史辯證法則的課,看來還有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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