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調降與數位電視機普及之路

特約撰述/林龍生

這個禮拜以來,針對內建數位訊號接收裝置的電視機分年機動調降貨物稅的議題有了許多進展與討論。根據媒體報導,新聞局經濟部在行政院財經會報中提出,為了提高民眾換購數位電視機的誘因,將在2010年底前,將數位電視機的貨物稅減半徵收,促使廠商調降數位電視售價,以提高民眾換購數位電視或機上盒的意願。這項仿照韓國大幅降低貨物稅的作法,政院將機動減半數位電視貨物稅作為政策工具,惟在不影響明年中程財改目標前提下,傾向不牽動貨物稅條例修法,以免打亂財改步調,而以另立「促進數位傳播發展條例」特別法排除貨物稅條例規定中只有油氣類產品才能享受機動減半的限制。

依據經濟部評估,數位電視銷售量由九十三年的三.六萬台,到九十五年銷售量可達十四萬二千五百台,增加銷售量十萬六千五百台。經濟部提出的稅式支出評估報告認為,九十三年內建Digital Tuner的電視只有三.六萬台,占電視機的三.七%,數位電視貨物稅減半徵收後,總稅收減少損失金額六千多萬元,對稅收影響不大。數位電視因為九十五年的貨物稅如果降稅,貨物稅少收五千多萬元;但是降稅後帶來銷售量成長,營業稅可以增加一、二億元,所以整體稅收可以增加一億多元。不過報告中沒有分析,那些營業稅是來自「自然成長」、那些是來自降稅成長,而把銷售量成長全部歸給來自降稅的功能。

由上可知,政府部門的策略思維顯然是從供給面的產業政策入手,希望藉由租稅、獎勵及政策導引的方式,快速推動數位電視的普及。產業界對於能夠受到政府重視,積極推動相關產業激勵措施自然是相當歡迎的。但是將電視機的貨物稅由13%降為6.5%,對於數位電視機的售價有多大的影響、而此一價格降幅是否足以吸引大量消費者,會不會變成只是對廠商的另一種補貼等,也是更需要進一步探究的問題。這可能顯示只以單一租稅手段來達成政策目的是有其侷限性的。

另一個影響數位電視機普及的成敗關鍵並非硬體價格,而是有無優質、具吸引力的內容節目。依照「數位電視導入時程及配套措施」方案,官方明定在2008年,台灣將全面導入數位電視,屆時所有全新的電視接收器都將內建數位接收功能。而到了2010年底,全國數位電視的普及率達到85%,政府將全面回收類比頻道再運用。這樣的時程規劃,可以在時間與產業架構上塑造出數位電視內容產製數量的強制性,不過卻未必能要求其品質與吸引力。如何運用政策工具加強對節目內容創意的鼓勵,其實是官方在投入預算時,也需要加以關注的方向。

最後,一個有趣的思考方向是,政府總是想到以產業導向的供給面政策措施,極少從消費者需求面來設計政策激勵。如果身為消費者的你我,在某一段時間內購買數位電視機可以得到現金補助或所得稅列舉扣除的好處,消費者會不會更動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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