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公權力,不要讓權利睡著了

記者/李鎮邦

近日新聞爆出逾兩千萬筆個人資料外洩的案件,資料外洩的單位包括政府機關、電信事業以及金融事業單位等。 截至今(2)日上午消保會舉辦的記者會,業者願意提出的補償措施仍為: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泛亞電信遠傳電信和信電訊東信電信等六家行動電話業者,個人資料遭洩漏補償方案內容大致相同。及提供換號及免收月租費等服務。

消費者無時無刻面臨著私密資料外洩的風險,而詐欺與不當使用因此成為社會上重大問題。那在當前法治社會下,公權力提供了哪些保障呢?其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針對公家機關洩密、28規定非公家機關洩密,也就是當電信事業沒有好好保護客戶資料,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總額,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

另外在金融事業的部份,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42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對於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換言之,當您不願意讓金控集團內部成員任意的互通您個人相關資料,只需要打個電話,行使所謂的選擇退出權,簡單來說就是客戶得通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停止對其相關之資訊交互運用及共同業務推廣行為。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第6條第1項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其他第三人進行共同行銷、於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時,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 符合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規定者。二 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同意者。三 本規範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之事項。 另外第11條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於使用客戶資料從事共同業務推廣行為時,應於接獲客戶通知停止使用其資料後,立即依其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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